關于巴黎奧運會場館的版權問題,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場館本身并不直接涉及版權問題,版權通常指的是對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如體育賽事的直播信號、賽事相關視頻內容等。然而,與巴黎奧運會場館相關的版權問題可能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場館內賽事的版權
1.賽事直播版權:巴黎奧運會期間,各場館內舉行的體育賽事的直播信號及相關視頻內容受到版權保護。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以下簡稱“央視”)作為2024巴黎奧運會在中國內地及澳門地區(qū)的獨家全媒體權利及分許可權利持有者,負責這些賽事內容的版權分銷和維權工作。未經央視許可,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擅自轉播或利用這些賽事內容進行商業(yè)活動。
2.點播和短視頻版權:除了直播版權外,央視還向部分合作伙伴分銷了點播和短視頻版權。這意味著合作伙伴可以在特定平臺上提供賽事的點播回放和短視頻內容,但同樣需要遵守版權協議,不得擅自擴大使用范圍或進行不當營銷。
二、場館設計與建設的版權
雖然場館本身不直接涉及版權問題,但場館的設計和建設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建筑設計圖紙、施工方案等技術資料可能受到版權保護。這些資料的版權通常屬于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制、發(fā)行或用于其他商業(yè)目的。
三、場館內的商業(yè)活動版權
在巴黎奧運會期間,場館內可能會舉行各種商業(yè)活動,如品牌展覽、產品推廣等。這些活動涉及的相關內容(如廣告、宣傳視頻等)也可能受到版權保護。因此,在場館內舉辦商業(yè)活動時,需要確保所有使用的內容均已獲得合法授權,避免侵犯他人的版權。
四、版權保護措施
為確保巴黎奧運會期間場館內相關內容的版權得到充分保護,央視及相關版權方可能會采取一系列措施:
1.加強版權宣傳:提高公眾對版權保護的意識,鼓勵大家尊重并遵守版權法律法規(guī)。
2.嚴格版權分銷:對合作伙伴進行嚴格的資質審核和版權協議簽訂工作,確保版權內容在合法范圍內使用。
3.加大維權力度:聯合相關部委和監(jiān)督機構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依法追究侵權主體的法律責任。
案例一:國家體育場(鳥巢)煙花侵權案
案情簡介:
2009年,國家體育場公司(鳥巢的業(yè)主)將熊貓煙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煙花公司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這些被告生產并銷售了一款名為“盛放鳥巢”的煙花產品,該產品在外形、長寬比例、鋼架結構、色調線條搭配等方面模仿了國家體育場的獨特設計。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國家體育場屬于《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所規(guī)定的建筑作品,原告依據相關合同取得涉案建筑作品的著作財產權?!笆⒎砒B巢”煙花產品的制造和銷售行為,構成對國家體育場建筑作品的復制和發(fā)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據此,法院判決熊貓煙花集團公司等被告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分析:
該案例明確展示了奧運場館作為建筑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情況。未經許可復制場館設計的行為被認定為侵權,體現了對創(chuàng)作者權益的尊重和保護。
案例二:某體育賽事直播侵權案
假設案情(注:此案例為假設性案例,用于說明問題):
在某一屆奧運會上,某未經授權的直播平臺擅自對場館內的賽事進行了實時直播,并吸引了大量觀眾觀看。版權持有者發(fā)現后,對該平臺提起了侵權訴訟。
分析(基于假設案情):
如果此假設案例成立,那么未經授權的直播行為將明顯侵犯了版權持有者對賽事直播信號的獨占使用權。根據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版權持有者有權對賽事直播信號進行獨家傳播,并打擊未經授權的直播行為。在此情況下,法院可能會判決侵權平臺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版權持有者的經濟損失。
關于2024巴黎奧運的知識產權違規(guī)解讀
2024巴黎奧運會賽事如火如荼,今天小編帶大家來學習相關奧林匹克標志知識和相關侵權風險場景示例,避免違規(guī)風險!
奧林匹克標志標識在我國受《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保護,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yè)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
一、重點標志
二、相關侵權場景示例
1、非特許渠道不可銷售巴黎奧運吉祥物,紀念品等周邊:
2、未經授權不可銷售帶有奧運標志標識的商品或官方標志的變異設計,如:
3、非中國大陸贊助商,不可在中國大陸使用奧運宣傳,如宣稱為“官方合作伙伴”;
4、不可銷售假冒奧運產品、奧運安保產品等;
5、未經授權,不可在商品或宣傳中使用奧運會相關名。稱、簡稱、口號等,包括但不限于:
1)"奧林匹克運動會"中英文名,包括簡稱和全稱,如"奧林匹克"、"奧運"、"巴黎奧運";
2)舉辦城市+年份,如"巴黎2024","PARIS2024" ;
3)五環(huán)標志,吉祥物名稱,吉祥物形象,火炬形象,運動項目符號以及紀念品等。